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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真相:人民網假冒發稿行為再次曝光
6月23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宣布,8月1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關于加強網絡直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宣布將暫停對網絡直播服務管理進行整改。
按照通知,由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和中國之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聯合發布的《通知》,對此提出了以下意見:
第一,對于部分和涉事網站在網站上的惡意營銷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對于違法行為,如沒有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站,國家將立即停止網站訪問,甚至改查該網站的IP、PV、UV等關鍵數據。
第三,在發現、惡意營銷后,如果網站存在責任主體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法》、《廣告法》、《敏感法》、《銷售法》、《顧客服務法》、《質量法》、《包裝法》、《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準則,并貫徹執行。
第八條從事網絡、移動互聯網營銷活動,應當按照平臺規則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明確列明投訴、舉報方式等,對于發現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平臺開展有效處理。明確處理流程、反饋期限等。
第十三條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加強對主播的管理,發現違法和不良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消除影響,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提示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關注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加強對舉報、投訴、舉報信息的管理。明確處理流程、反饋期限等。
第十五條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加強對舉報、投訴、舉報信息的管理。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檢測,開展信息安全管理,開展安全環境治理,促進互聯網領域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十六條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在以下方面加強直播營銷人員行為規范管理: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加強直播間運營者賬號的安全管理,揭露真相:人民網假冒發稿行為再次曝光
2014年12月15日,中央網信辦就第一批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率先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下發《網絡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提出加強網絡新聞信息內容管理,營造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生產制的法治環境,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根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人民網、、央視新聞等6家中央媒體以及各地新聞機構,以及中央主要媒體,以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基本,持續監管、督導并督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發布。
人民網、央視新聞根據要求提出五點要求,《辦法》進一步提升新聞報道監測能力,加強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信息交流和互動,推動平臺網站的主體責任、運營管理、技術性管理、政策措施落實。
網信辦以電子商務監管為關鍵,從而以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技術性管理為保障,對相關用戶、平臺網站等新興媒體平臺的新聞報道監測與管理工作作出具體規范。
針對新聞報道監測管理要求,《辦法》明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賬號管理情況納入管理要求,對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服務平臺發送新聞信息內容的,將采取“暫停對違規生產經營互聯網信息內容包含關鍵詞”、“刪除信息內容”、“控制負面信息內容”等處置措施。
2021年6月29日,中國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旨在提高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的適用范圍,切實保護新聞信息內容的傳播安全。
明確提出要建立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監測管理機制。
規定從業人員必須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資格審查,將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管理規定納入到從業人員的資質審核中。
2021年6月29日,《辦法》明確提出,取消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服務提供者的資質審核,并逐漸在行業內逐步完善專業知識和技術性隊伍。
2021年9月26日,《辦法》明確提出,建立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監測與處置機制。
要求從業人員,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服務提供者開展培訓,同時對管理方法措施所提到的規范性文件和規定,具備相應的工作經驗,履行自下而上合規經營的責任和義務。
堅持依法辦網、用戶服務為本,建立健全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監管和申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