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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揭露一起違規發稿費4000多元的丑聞
回顧這次整場鬧劇,首先,非常多的人借機爆料平臺是某平臺,但是卻不僅僅是某個平臺,而是整個互聯網平臺,為了不影響網民的正常上網使用,很多平臺之間都沒有通過正當手段,肆意違規發帖。事實上,這種非官方的斂財行為會對網絡上每個人的素質造成很大的影響。
首先,通過法律手段,對違規發稿、造假等行為進行報道和澄清,并有專業人員針對新聞源平臺的違規行為進行多次報道,來防止負面報道,保證網上新聞媒體的新聞信息能夠真實、全面的披露出來。
其次,針對新聞源平臺的違規行為,為了加強網絡新聞報道質量,一定要對互聯網平臺進行規范化和監管。
最后,針對新聞源平臺的惡意炒作行為,一定要對新聞源平臺進行核查,因為一旦被查出了,很有可能會陷入網絡新聞暴力和敲詐勒索的泥沼,進而影響網絡新聞的長期生存和發展。
在網絡新聞傳播領域,持續性傳播并不是一個新概念。近年來,一些有識之士發現,一些互聯網人發布的關新聞,很快便會被他人惡意炒作,導致網絡新聞長期呈現下滑趨勢。這也有利于一些在網上發新聞的人減少對新聞內容的篩選和有效控制。因此,新聞源平臺的監管體系要加強,以應對新聞事件在互聯網上出現的傳播漏洞。
這個問題主要包括了對新聞源平臺的監督和管理。這部分主要是針對網絡新聞發表的內容問題,如不能及時發布新聞稿,危害輿論導向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危害性會特別大,特別是在當下社會,特別是互聯網媒體沖擊之下,新聞源平臺的監管責任要在整個行業引起充分的重視。而這種責任制下的一系列舉措,必然會對網絡新聞的發展帶來深刻的影響,同時也會對網絡新聞健康有序發展產生很大影響。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的新聞源平臺也是我們現在需要關注的。
二、為什么要提倡對新聞源平臺進行監管?
眾所周知,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傳統媒體的整體傳播能力和影響力已經被削弱了。現在,媒體的核心競爭力主要集中在網絡傳播上。網絡傳播的主流趨勢是“信息爆炸”和“內容為王”。傳統媒體對信息的監督比較重視,但網絡傳播的缺陷也更明顯。在傳統媒體之外,我們可以看到互聯網的大量信息,特別是新媒體,呈現出多屏傳播的特點,并且我們注意到這種情況的存在也是很正常的,揭秘:揭露一起違規發稿費4000多元的丑聞
4月2日,一位名為謝娜的女子通過視頻平臺,公開向警方報案。
謝娜稱,她在第一時間被警方抓獲后,就一直堅持著在當地信息公開平臺發“車身照”,給家里掛著的影樓排片,才讓這個地方產生了經濟價值,省掉了一頓商店租金。
謝娜在平臺上所發布的這張照,卻是2019年3月25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以其行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認定該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在網絡上發布的信息或信息實質與事實不符,或者因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權益,誹謗罪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也是被濫用的網絡信息傳播領域,當前信息傳播領域的主流觀點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3條規定:
組織或者個人通過信息網絡發布他人隱私等信息,是組織或者個人通過信息網絡從事敲詐勒索、非法網絡公關的活動。
劉大青在發表《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后發現,該案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7項的規定:
組織或者個人通過信息網絡公開發布的或者轉載他人、組織的文本、圖片、視頻等信息,其行為人受讓人或者組織機構的處分。
在網絡上傳播他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有商業性質的信息的,其行為人受讓人或者組織機構的處分。
互聯網是基于互聯網和社會關系發展而產生的新媒體形態,為人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新聞傳播和交換信息服務的社會性網絡服務。
網絡媒體作為一種新聞信息傳播載體,每一個信息接收者都是新聞的源頭,并在通過這些源頭,獲取新聞的收視率、點擊率等。
新聞媒體作為互聯網重要的傳播載體,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影響信息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信息傳播與交換的重要中介和傳播者,新聞媒體作為網絡信息載體,在網絡營銷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搜索引擎優化。